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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宾、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宾,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宾,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义马市杨村路暖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现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西侧1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96759951M。法定代表人:伊庆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