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庞军儒与翟登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军儒,翟登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庞军儒,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翟登宁,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庞军儒与被执行人翟登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甘1026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翟登宁归还庞军儒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89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5元。判决书生效和履行期限届满后,翟登宁未履行,庞军儒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立案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翟登宁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翟登宁发出了执行公告,责令翟登宁报告财产,限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翟登宁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翟登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庞军儒也未能提供翟登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终结。本院已决定将翟登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赵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