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子、马彩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王虎子,马彩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81号原告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会,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峰,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王虎子,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马彩玲,女,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系被告王虎子之妻。原告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子、马彩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飞审 判 员 杜东承代理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