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倪明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倪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财保22号申请人: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275623(1-1)。法定代表人:倪大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倪明光,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倪明光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以及300万元的一年存款利息,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明光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以及300万元的一年存款利息。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