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390号原告: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序红,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王生,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苏凤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盼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玲,系凤县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英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凤县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