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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文现、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现,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现,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金洪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光。申请执行人赵文现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936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的资产在本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已经处置完毕,本案债权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的申请人同意让渡相应权利,已受偿款项50257元,除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我院已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4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