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8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拉普尔哈与普格县瓦洛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普尔哈,普格县瓦洛乡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26号原告:拉普尔哈,男,出生于1950年5月6日,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乡政府退休职工,现住普格县瓦洛乡。被告:普格县瓦洛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阿洛史拉,该乡乡长。原告拉普尔哈诉被告普格县瓦洛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拉普尔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拉普尔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普尔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令狐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