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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5日20时10分,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黑××××××宝来小型轿车,沿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至发展村道路上行驶时,将车辆驶入左侧道下,造成车辆侧翻,乘车人朴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朴某某符合运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机动车)作用所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鸡东县公安局工作纪实、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王某某、刘某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某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酌定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忠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