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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园珍与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珍,傅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9号原告:李园珍,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建荣,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珍诉被告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园珍负担。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