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园珍与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珍,傅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9号原告:李园珍,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建荣,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珍诉被告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园珍负担。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