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田茂齐与申林、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齐,申林,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邹永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214号原告:田茂齐,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户,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申林,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驾驶员,住务川自治县镇南镇。被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塔山路**号附*号第*楼第*室。法定代表人:王新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威,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镇南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号。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邹永林,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驾驶员,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原告田茂齐与被告申林、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及第三人邹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田茂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齐以诉讼主体资格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齐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田茂齐负担。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