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兴胜、杨广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胜,杨广兰,傅玉琴,朱童,朱玲,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兴胜,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杨广兰,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傅玉琴,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童,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玲,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陈兵,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兰、傅玉琴、朱玲、朱童与被执行人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兵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629.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