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周波与冉隆海、寇清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冉隆海,寇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波,男,土家族,生于1984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冉隆海,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寇清春,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周波与被执行人冉隆海、寇清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各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冉隆海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红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