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周巷食品城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周巷食品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489号原告: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振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128466-4。诉讼代表人:朱和鸽,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周巷食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92356K。法定代表人:张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叶清,该公司员工。原告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周巷食品城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青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