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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厚杰与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杰,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749号原告:周厚杰,男,1993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花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7553951004。法定代表人:赵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梅,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厚杰与被告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祥红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厚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厚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周厚杰负担。审判长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召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