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晓波诉王新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波,王新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465号原告张晓波,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被告王新平,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生。原告张晓波诉被告王新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晓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