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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8130李飞与周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周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130号原告:李飞,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鸣杰,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元,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周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汪华人民陪审员  朱炜人民陪审员  俞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