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8130李飞与周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周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130号原告:李飞,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鸣杰,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元,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周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汪华人民陪审员 朱炜人民陪审员 俞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