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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当涂县太白兴盛采石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太白兴盛采石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太白兴盛采石场,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6792-1。负责人:任祖金,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五星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小马汽配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8479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37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