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建国、占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国,占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国,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占材龙,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何建国申请占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占材龙应支付申请人何建国案款57161元,承担执行费757.41元。经查,被执行人占材龙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