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生于2014年02月,住四川省青川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男,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089856260。营业场所:四川成都锦江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方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