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自兴与张博、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兴,张博,冯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498号原告高自兴,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博,男,汉族,约32岁,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冯广松,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自兴诉被告张博、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自兴不能提供被告张博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自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