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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自兴与张博、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兴,张博,冯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498号原告高自兴,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博,男,汉族,约32岁,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冯广松,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自兴诉被告张博、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自兴不能提供被告张博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自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