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永庆与吴大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庆,吴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93号之一申请人李永庆,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大祥,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永庆与吴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吴大祥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