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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强林与陈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林,陈希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872号原告张强林,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被告陈希财,男,1977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原告张强林与被告陈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张强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强林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