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351号原告:徐,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被告:王,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原告徐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之间已经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永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