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少莲与许顺娇、卢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莲,许顺娇,卢士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830号原告:陈少莲,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潮,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健,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顺娇,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士庆,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莲与被告许顺娇、卢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莲于2017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许顺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士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莲撤回对被告卢士庆的起诉。审判员 梁日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