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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君华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柳建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君华,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柳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516号申请人:邓君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冯菊。被申请人:柳建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邓君华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柳建华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邓君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柳建华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柳建华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