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柯桥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柯桥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金和兴,潘华娟,夏建新,杜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845996073B。法定代表人何春晓。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水通国贸大厦十七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57068189P。法定代表人金和兴。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33794485U。法定代表人夏建新。被执行人金和兴,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潘华娟,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夏建新,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杜卫珍,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金和兴、潘华娟、夏建新、杜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金9479258.31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0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他均无银行存款,金和兴、潘华娟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且因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其他均无车辆,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金和兴名下有房产已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其他均无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