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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易文君、赵忠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文君,赵忠亮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文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亮,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易文君因与被上诉人赵忠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文君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易文君应在收到该份通知书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690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易文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受理费申请。经审查,本院对其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并向其发送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469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易文君于2017年7月7日收到该份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文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谢 斌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 恒代书记员  沈敏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