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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与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699号之一原告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560086463C。住所地:永善县。代表人宋碧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B。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法定代表人魏新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与被告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善县莲峰新寨采石场承担。审 判 长  金泰祥审 判 员  蔡秋波人民陪审员  孙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昌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