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5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某街某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村。2010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1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到西工大长安校区伺机作案。崔某发现西工大教学东楼D座404教室无人,将李某放于课桌上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变卖后的赃款800元已挥霍。经查被盗手机价值2499元。2017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进入西工大2号教学楼4层2405教室,趁该教室无人之际,将田某放于课桌上的一部“苹果”MACBOOKAIR电脑盗走。变卖后的赃款1200元已挥霍。经查被盗电脑价值6188元。2017年3月6日12时许,崔某再次到西工大长安校区伺机作案。崔某进入西工大教学东楼B111教室,趁该教室无人之际,将伟某某书包内放置的一部“���果”IPADAIR2盗走,盗走刘某某现金122元、姬某现金40元。经查被盗苹果”IPADAIR2价值3465.6元。崔某离开西工大校区准备乘车时被该校保卫处人员抓获,该次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监控视频截图;李某、田某、伟某某、刘某某、姬某的陈述;购物发票;情况说明;提取发还清单、领条;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崔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崔某归案后如实供实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