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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忠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1009号罪犯陈忠林,男,1985年10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农民,住贵阳市花溪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物赃款。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陈忠林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