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令贤与张中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贤,张中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89号原告:曾令贤,女,192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曾令贤与被告张中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曾令贤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令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786元,减半收取计2893元,由原告曾令贤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