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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令贤与张中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贤,张中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89号原告:曾令贤,女,192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曾令贤与被告张中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曾令贤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令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786元,减半收取计2893元,由原告曾令贤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