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磊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黄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038号原告:唐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黄波,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唐磊与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唐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磊负担(已缴)。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封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