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少强诉被告王振宇、许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强,王振宇,许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742号原告:白少强,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利,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宇,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许晶,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白少强诉被告王振宇、许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白少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白少强负担。审 判 长 剧利军审 判 员 闫 谱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