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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芜湖磊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异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怡馨苑小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55082E。负责人:高飞,该支行行长。申请人: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朝阳街1C3号低压电器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6411WX(1-1)。法定代表人:陶绍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芜湖磊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城市60幢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83670084A。法定代表人:汪磊,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汪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磊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7年1月23日汪磊将个人存单(账号11×××93)质押给徽商银行南陵支行,异议人徽商银行南陵支行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质押证明材料,且申请人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已出具同意解除冻结汪磊个人质押存单(账号11×××93)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异议人提出的解除徽商银行质押存单账号11×××93的冻结,另行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异议成立,解除对徽商银行质押存单账号11×××93的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施德雨审 判 员 梅根生审 判 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刘山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