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苍山县绿汇食品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阳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苍山县绿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阳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苍山县绿汇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兰陵县阳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苍山县绿汇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