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鹏吉与张锡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吉,张锡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吉,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白龙塘镇朱家垭村*组。被执行人:张锡凯,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居委会*组。申请执行人张鹏吉与被执行人张锡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锡凯返还购房款150000元、支付利息等费用10000元,合计1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锡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3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锡凯于2017年7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张鹏吉购房款及利息155000元,张鹏吉对剩余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张锡凯已交纳执行款155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张鹏吉已领取。申请执行费2300元,被执行人张锡凯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