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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泽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泽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1152号罪犯田泽民,男,1989年8月26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泽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泽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月18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于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7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泽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6年2月2017年3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单据。本院认为,罪犯田泽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情节,故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泽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