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建雄、黄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雄,黄建军,林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雄,男,1970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素梅,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郑建雄与黄建军、林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军、林素梅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