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桂清与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清,李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378号原告:罗桂清,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安福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清诉被告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桂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桂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桂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俞志翀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