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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桂清与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清,李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378号原告:罗桂清,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安福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清诉被告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桂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桂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桂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俞志翀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