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荣转与冯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转,冯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70号原告:刘荣转,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20日,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淅川县。被告:冯雪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8日,初中文化,工人,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转诉被告冯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刘荣转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