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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998号申请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113750481C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地:临猗县华晋大道9号被申请人: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09100465X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南城新城路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西大街北的房产(房产证号:临股房权证2007城字第04**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西大街北的房产(房产证号:临股房权证2007城字第04**号),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