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坤寿与杨琴、黎恒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寿,杨琴,黎恒芝,黎金光,张玉国,杨胜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184号原告:黄坤寿,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杨琴,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黎恒芝,男,土家族,住址不详。被告:黎金光,男,土家族,住址不详。第三人:张玉国,男,土家族,住址不详。第三人:杨胜友,男,土家族,住址不详。原告黄坤寿诉与被告杨琴、黎恒芝、黎金光、第三人张玉国、杨胜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坤寿以争议款项已付清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坤寿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坤寿负担。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