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建华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建华,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建华,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贾建华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