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明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唐家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唐家沱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128号原告:秦明钟,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唐家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09496A。代表人:胡波,行长。原告秦明钟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唐家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秦明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秦明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