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征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61号罪犯王征财,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征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征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征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生产调度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至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分3083分,表扬6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交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征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2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