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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艾某1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1,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93号原告艾某1。委托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原告艾某1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艾某2归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艾某2。2009年开始因工作调动原因,导致被告心理不平衡,从而出现精神状况,经检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多年治疗,被告病情没有好转于2015年上半年发作后再次入吉安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告病情至今虽有好转,但性格,为人处事发生了巨大改变,不仅与原告没有共同语言,没有交流,对家务不管不问,而且对原告父母也冷眼相待。2017年3月初的一天,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离婚并谈好原告补偿被告17万元,当天被告以补偿金额少为由反悔并将其母带到原告父母家中居住,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父母十分反感,同时把原告与被告赶出家中。目前被告居住在芙蓉镇宿舍,双方分居。之后被告到处到相关单位和领导处发告状信和发短信,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现在双方无往来,已无法和好,无法在一起生活。2017年5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在2017年1月1日中止妊娠的事实而违反“男方不得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故撤诉,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超过中止妊娠六个月依法可以起诉离婚,为此特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辩称:1、原告在撤诉后,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六个月内不可以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应予以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裁定不予受理;2、原告在诉状中写道:“2017年5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在2017年1月1日中止妊娠的事实而违反男方不得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故撤诉,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超过中止妊娠六个月依法可以起诉离婚”,原告民事诉状的起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2017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7年6月8日撤回起诉,现在再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某1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依法退回给原告艾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