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文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文清,玛纳斯县德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财政局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6053192-6.法定代表人:赵志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文清,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玛纳斯县德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清水河乡大西沟,组织机构代码证:73179316-3。法定代表人:周文清,董事长。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文清、玛纳斯县德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德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在本案中已经查封,现该煤矿因涉及债务过多,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执恢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险峰审判员 闫 旭审判员 彭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