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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华豹货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华豹货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民,任红芳,李爱民,禹芝,吴韩明,方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方学林、郑宏,系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乌市华豹货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经发大道32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民。被执行人李小民,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任红芳,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李爱民,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禹芝,女,1970年3月8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韩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萍芳,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华豹货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民、任红芳、李爱民、禹芝、吴韩明、方萍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