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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时玖、张正友与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时玖,张正友,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程时玖,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岚皋县。申请执行人:张正友,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岚皋县。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法定代表人:吕义胜,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时玖、张正友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