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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904周鹏与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鹏,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上林居委会新整田。法定代表人:陈荣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鹏、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但邮政部门以“前台拒收”为由,将该开庭传票退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自